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关村中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中关村中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盟办件[2019]第03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是指用于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时,团体标准提出单位应提出详细的制修订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情况,作为标准立项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可以由联盟统一管理使用,也可以由标准制修订主要起草单位与联盟共同管理使用,即其中部分经费由起草单位自行统筹安排,部分经费由联盟统筹管理。
第五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1)团体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2)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3)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4)团体标准样品的研复制;
(5)团体标准复审;
(6)团体标准备案;
(7)团体标准编修订过程中召开会议;
(8)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书等文书制作;
(9)标准编写审查和水平认证等;
(10)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11)联盟相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产生的公告费、宣传推广费、出版印刷费等管理服务费;
(12)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团体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出版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各项具体开支如下:
(1)资料费:制修订团体标准前期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2)设备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4)差旅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5)会议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6)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7)专家咨询费: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8)水平认证费: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依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水平认证的费用;
(9)公告费: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备案所发生的费用;
(10)出版印刷费:团体标准在编写和出版时所发生的费用;
(11)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12)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团体标准在联盟正式批准立项前产生的评审费用由团体标准提出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批准立项后5个工作日内,标准提出单位根据预算向联盟交付预算经费的25%作为联盟团体标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事务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鼓励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及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在团体标准申报立项、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中具有优先地位。
第十二条中关村中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团体标准版权归联盟所有,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它技术成果,免费获得团体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关村中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经中关村中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