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农业部官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委、局、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树立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标杆,2016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规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验收工作自2016年3月1日启动,11月30日截止。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申报情况确定。
二、验收程序
示范企业验收遵循企业自愿原则,由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合格后,统一向我部畜牧业司提出验收申请。畜牧业司收到省级管理部门申请后,组织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审查专家组意见及验收工作报告,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并予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管理部门申报时,应充分考虑示范企业代表性,避免示范企业集中在某个地区或某个企业集团。每省每批申请部级验收的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每年申请验收的批次不超过2批。省级管理部门初审应参照示范企业现场验收工作要求和流程(附件1)以及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附件2)进行。
(二)专家组应严格按照示范企业现场验收工作要求和流程(附件1)开展工作,遵守验收纪律,认真填写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附件2),并于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及验收工作报告报畜牧业司饲料处。
示范企业验收组织工作由畜牧业司负责,所需经费由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支。验收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畜牧业司饲料处联系。
联系人:张晓宇 电话:010-59192848(兼传真)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现场验收工作要求和流程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附件: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现场验收工作要求和流程.doc
附件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doc
附件1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现场验收
工作要求和流程
一、通知与准备
农业部畜牧业司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验收申请后,组织成立专家组、确定验收时间,并于验收工作开始5个工作日前,通知省级管理部门。
省级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配合验收工作,准备企业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委托生产备案表、饲料工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通知企业做好准备工作并协助专家组拟定验收行程。
企业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确保企业负责人,技术、生产、质量、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检验化验员等特有工种人员及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收集整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特有工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管理制度、工艺文件、质量标准、操作规程、记录、档案等文件,以及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等材料;验收过程中,企业所有生产设备设施、检验设备设施和辅助设施应处于开机运行状态。
二、现场验收
每个企业验收时间不少于6个小时,验收流程如下:
(一)首次会议
参加人员:专家组全体成员、地方饲料管理部门人员、企业负责人以及技术、生产、质量、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
会议内容:专家组组长介绍专家组成员及验收工作流程,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验收要求。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人员以及本企业规范实施工作。
(二)现场验收
专家组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以下简称“现场验收表”),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规范的情况。验收方式包括现场察看厂区、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化验室,询问管理、技术、操作人员,查阅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与记录等。
现场验收过程中,专家组除在现场验收表中进行记录外,对于发现的问题、存在争议事项以及验收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应当留取必要的文字、影像资料。
(三)验收评议
专家组成员对验收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在现场验收表上签字。
(四)末次会议
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
会议内容:专家组组长向企业通报验收的总体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宣布综合评价意见;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省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分别对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如企业对专家组指出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企业人员可以做出解释或说明,必要时专家组应进一步核实。
三、后续工作
(一)验收结束后,省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复印留存现场验收表。
(二)专家组应当在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验收表及验收工作报告报畜牧业司。验收工作报告应包括验收的总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推荐建议等内容。
(三)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应对整改前后对比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整改报告由省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复核后,报送至农业部畜牧业司。
附件2 参考原文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602/t20160218_5021457.htm